国家能源局于9月11日就《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后,风能专委会组织了部分能源企业和省级能源部门对《通知》内容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现就有关修改意见反馈如下:
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
使用林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贵局于9月11日就《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后,风能专委会组织了部分能源企业和省级能源部门对《通知》内容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现就有关修改意见反馈如下:
一、风力发电是我国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同时也指出要发展清洁能源产业,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风力发电清洁、环保,是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产业,符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治理环境污染的需要,也是我国推动能源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我国中央政府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到2030年达到20%的目标,发展风电是兑现承诺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因此,我们应该共同推动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关系,使风电为环境保护和治理发挥更多积极作用。美国、德国、瑞典、丹麦等国家的大量实例证明,规范化建设的林地和山地风电场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过度伤害,并能够通过保护和修复措施将损害降到要求的范围内。国内绝大部分风电场也能够严格按照环评要求施工建设,其中国电宁海茶山风电场、华电郴州太平里风电场等众多风电场更是与环境和谐共处,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的典型。在风电项目开发过程中,确实也存在一些破坏生态的问题,但这并非风电产业本身所致,更多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管问题,不能对所有项目一禁了之。
二、《通知》对风电场建设使用有林地范围的规定过于僵化
风电行业普遍赞同《通知》所列的将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敏感区域列入风电项目禁限区域的规定。但《通知》要求,风电场建设一律“禁止使用有林地”,则过于僵化和苛刻,过于“一刀切”的做法,将导致我国南方各省份以及东北部分区域风电场建设完全陷入停滞状态,全国风电场建设规模将迎来断崖式下降,整个风电行业的发展将受到极大打击,对风电装备制造业及产业链上游企业的将产生颠覆性影响。基于此,风电企业和地方政府强烈建议删除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范围中“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输电线路等风电场设施,禁止使用有林地及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不得占用坡度25度以上区域的有林地”。
由于风电场建设停滞,绝大多数省份将无法完成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目标、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目标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目标,直接影响到我国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目标的实现。因地制宜制定风电场建设使用有林地的范围,对于促进风电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改善能源结构,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议由各省区因地制宜制定风电场建设使用有林地范围
应综合考虑各省森林覆盖率、植被恢复能力、地形条件、风资源条件、新能源消纳等因素,采取南北方差异化政策,确保《通知》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由于各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与地理环境不相同、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均衡,“一刀切”的全国统一政策必然无法满足所有省、市、自治区的管理实际。因此,建议将风电场建设使用有林地范围的决定权下放到各省级政府,由各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家已出台《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林地的使用和保护规定,分别制订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风电场建设使用有林地的政策,以做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以在各省、市、自治区政策制订过程中给出指导性意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严格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今年5月,生态环保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已列入省级以上规划或已批准的风电项目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选址和规模等进行建设,并在建设工程建设结束后对造成影响的区域进行生态修复。同时也提出由各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建议贵局可参照生态环保部做法支持风电行业有序发展或将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范围下发各省自行制定。
四、建议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
近期国家强调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前应进行评估,以避免解决了旧的矛盾又产生新的问题。《通知》的出台主要为解决风电发展中植被破坏等问题,工作涉及林业行业管理部门及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建议贵局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沟通协调,必要时可联合印发该《通知》。
五、建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避免以禁代管
《通知》的主要宗旨是为避免因风电场施工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野蛮施工、植被恢复不到位等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这些问题均可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予以解决,不可因噎废食、以禁代管。一是要求风电场开发企业在风电开发项目合同中明确生态恢复的资金制约措施,项目开工前依法做好征林征地手续,项目建设中切实做好环境保护、水土流失、植被恢复等工作。二是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强化执法、专项打击违法违规使用林地、从重处罚、列入林业及风电开发黑名单、植被恢复验收审查等方式强化风电场项目使用林地的事中事后监管。南方地区雨水充足,山体植被恢复速度很快,只要严格落实水保、使用林地专题措施,狠抓水保复绿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用好用足专项资金,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完全可控。
以上,望贵局斟酌研判。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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