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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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4-11-12
为统筹推进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鼓励技术进步,提高风电场资源利用效率和发电水平,推进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鼓励技术进步,提高风电场资源利用效率和发电水平,推进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电场改造升级,是指对场内风电机组、配套升压变电站、场内集电线路等设施进行更换或技术改造,一般分为增容改造和等容改造两种。

  本办法所称风电场退役,是指一次性解列风电机组后拆除风电场全部设施,并按要求注销发电许可证,修复生态环境。

  鼓励并网运行超过15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兆瓦的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并网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风电场应当退役,经安全运行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可以继续运营。

  第三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工作按照公平自愿、先进高效、生态优先、有序实施、确保安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统筹管理全国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电网企业负责风电场改造升级配套送出工程的改扩建,拆除退役风电场的配套送出工程以及生态修复。发电企业具体实施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以及生态修复,实施中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并按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发电企业根据风电场运行情况,论证提出项目改造升级和退役方案,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需求。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提出的风电场改造升级需求,结合本地区风电发展规划和电力运行情况,按年度编制省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明确列入改造升级和退役风电场的名称、规模和时序,确保稳妥有序实施。实施方案征求同级相关部门和省级电网公司意见,涉及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需报国家能源局组织复核后,抄送国家电网公司或南方电网公司。

  第七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针对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特点简化审批流程,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审批管理工作机制,对纳入省级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的风电场予以核准变更。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积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变更手续。

  第八条 风电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发电企业应及时开展安全性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电网企业。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风电场,发电企业应及时拆除,并按要求恢复生态环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时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及时解除并网连接,视情拆除配套送出工程。

  第三章  电网接入

  第九条 电网公司根据省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积极做好项目接入,及时受理,简化程序,主动服务,加强并网安全管理,确保网源协调。

  发电企业按照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系统接入和并网安全管理,改造项目实施前需重新办理接入系统意见。

  风电场增容改造配套送出工程改扩建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对于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加强并网安全管理。

  第十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原并网容量不占用新增消纳空间,鼓励新增并网容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并网。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负责指导发电企业开展涉网试验及保障网络安全、电力系统安全所必须的其他试验,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与发电企业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四章  有关保障

  第十二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鼓励采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对不改变风电机组位置且改造后用地面积总和不大于改造前面积的改造升级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改造升级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草原,改造升级确需使用林地、草原的,应符合林地、草原使用条件并依法办理使用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的风电场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退役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第十三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应依法履行环评、水保手续,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永久性破坏。

  第十四条 并网运行未满20年且累计发电量未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的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相关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改造升级工期计入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年限。改造升级完成后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有关规定,由电网企业及时变更补贴清单,每年补贴电量按实际发电量执行且不超过改造前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的5%。风电场完成改造升级后,对并网运行满20年或累计补贴电量超过改造前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的项目,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坚决杜绝骗取国家补贴行为。

  第十五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补贴电量的上网电价按改造前项目电价政策执行,其它电量的上网电价执行项目核准变更当年的电价政策。

  第十六条 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进行全国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项目的信息监测统计和建档立卡,及时更新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库。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发电企业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更新填报相关信息。

  第五章  循环利用和处置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退役风电设备行业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第三方研究机构等共同制定退役风电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应依法依规负责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的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处置。

  第十九条 鼓励发电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开展风电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研究,建立健全风电循环利用产业链体系,培育壮大风电产业循环利用新业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海上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细则。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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